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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通益新材料有限公司(一期)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表-审批信息
信息来源: ******[查看]
|地区:广东
|类型:审批立项
基本信息
信息类型:审批立项
区域:广东
源发布时间:2024-0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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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一期)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

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国令第682号)、对照《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暂行办法》(国环规环评[2017]4号),严格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和审批部门审批决定等要求,2024年4月26日******有限公司组织召******有限公司(一期)建设项目竣工环保设施验收现场检查会。

验收工作组(名单附后)对项目现场进行了检查,并审查本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报告,经认真讨论后,认为本项目符合环保验收条件,形成验收意见如下:

一、项目基本情况

(一)项目概况

******有限公司位于广东省东莞市桥头镇岭厦工业一街 8 号。项目总投资1400万元,总占地面积2425㎡,总建筑面积3158.2㎡。项目主要从事改性塑胶粒的加工生产,计划年加工生产改性塑胶粒 290 吨。一期项目年加工生产改性塑胶粒 290 吨。

(二)环保审批情况

项目于2023年9月委托东******有限公司编制了******有限公司(迁改扩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并于2024年1月30日通过东莞市生态环境局环评审批,审批文号:东环建〔2024〕924号。

(三)验收范围

项目本次为分期验收,验收部分设备为造粒机6台、切粒机6台、冷却水槽6台、混料机13台、碎料机2台,风干机6台,注塑机3台,打包机5台,冲击仪1台,环保仪1台,融指仪1台,拉伸仪1台,色差仪1台,灯箱1台,熔点温度试验机1台,空压机2台,冷却塔1个,验收内容包括项目主体工程、辅助工程以及配套环保设施等;项目剩余审批的碎料机2台、注塑机2台尚未投产

二、工程变动情况

三、环保执行情况

(一)废水

项目打样、造粒工序冷却水:冷却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不外排。水喷淋塔用水:循环使用,定期补充及清理废渣,不外排。

项目生活污水经三级化粪池处理后排入市政截污管网,引至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

(二)废气

项目设置集气罩对混料、碎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进行收集后,通过水喷淋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设置集气罩对造粒、打样、检测工序产生的颗粒物进行收集后,通过两级活性炭吸附装置处理后高空排放。

(三)噪声

通过适当的隔声、减震、吸声等降噪措施,使得噪声的排放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四)固体废物

项目塑胶次品及边角料经收集后回用于生产,项目压除尘装置集尘、废包装袋、废检测样品经收集后交专业公司处理;项目废机油桶、废机油、废活性炭交有危废资质单位处理;项目生活垃圾交环卫部门处理。

四、验收监测

根据广东******有限公司出具的监测报告(编号:BST******-14),项目混料、碎料工序产生的颗粒物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厂界颗粒物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造粒、打样、检测工序产生的非甲烷总烃有组织排放可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5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厂界非甲烷总烃浓度达到《合成树脂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31572-2015)表9企业边界大气污染物浓度限值。项目打样、造粒、检测工序使用的塑胶料产生的臭气浓度有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2 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值。 项目打样、造粒、检测工序使用的塑胶料产生的臭气浓度无组织排放执行《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93)表 1 恶臭污染物厂界标准值二级新扩改建标准。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执行广东省《固定污染源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排放标准》(DB44/2367-2022)表 3 厂区内 VOCs 无组织排放中排放限值。

项目厂界噪声达到《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3类标准。

项目生活污水经预处理后达到广东省《水污染物排放限值》(DB44/26-2001)第二时段三级标准和《污水排入城镇下水道水质标准》(GB/T31962-2015)B等级标准中的较严值后排放至市政下水道。

五、验收结论

******有限公司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按照环评及其批复要求落实了相关环保措施,且满足“三同时”要求,同意通过一期项目环境保护验收。

六、建议和要求

(一)项目在运行过程中须加强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严格执行各类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定期对各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检查、维护和更新,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建设单位应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该项目的日常环境保护监管工作,对该项目污染防治有新要求的,应按新要求执行。

(二)按国家、省、市关于信息公开的法律法规及文件要求,做好相关环境信息公开工作。

(三)建设单位应做好各项日常台账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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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蜂快照:2024-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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